2021年3月18日,日本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作出歷史性判決,認為不承認同性婚姻的現行民法規定「違憲」。這是日本史上頭一遭有法院作出如此判斷,具有跨時代意義,當天中午,筆者的推特時間軸也一片歡天喜地之聲,台灣媒體自然跟進報導,不少台灣民眾也感到開心:日本終於也要通過同性婚姻了。
然而,雖然這個判決的確使日本的同婚進程前進了一大步,值得開心,但開心個幾天就好,不應過於樂觀。本次日本的違憲判決僅是由地方法院作出的個案判決,本質上與2017年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同婚釋憲案不同,對行政與立法不具實質強制力,亦無法規範國會必須制定法律承認同性婚姻,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事實上,判決出來的當天傍晚,內閣官房長官(相當於台灣的行政院秘書長與發言人)加藤勝信面對記者採訪時仍表示:「政府方面認為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並未違憲」,而執政黨兼國會多數黨,自民黨的國會議員也表示,自民黨的立場沒有改變,貿然引進同性婚姻「將會導致社會混亂」。此外,目前日本還有四個地方也在進行相同的訴訟,會不會同樣得到令人滿意的結果,還很難說。
日本的憲法規定、司法制度與政治體制與台灣都有所不同,有鑑於一般台灣民眾不易從既有報導了解日本同婚訴訟的詳情,本文將以此次札幌地院判決結果為中心,爬梳日本同婚訴訟的脈絡,整理本次訴訟的論點以及判決的意義,並對今後的預期發展進行介紹。
札幌地院判決,原告在形式上其實是「敗訴」
看到「不承認同性婚姻=違憲」的報導,台灣民眾很容易聯想到2017年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的同婚釋憲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而誤以為日本也已經和台灣一樣爭取到了婚姻平權,不久即將立法,但事情並沒這麼樂觀。台灣的釋字第748號解釋是由台灣同婚之父祈家威在2013年提起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後聲請大法官釋憲才有的成果。大法官釋憲效力等同憲法,對立法具有強制力,但日本此次的判決僅為地方法院層級的判斷,並不具備強制效力。
事實上,本次札幌地院判決中,主張應對同婚權利進行保障的原告方,在形式上其實是敗訴的;原告方所提出的違憲主張,在判決中也未完全受到接納。
既然是「敗訴」,那大家到底在高興個什麼回事?法院宣判「不承認同婚=違憲」,又是違反了哪一條憲法?要釐清這些問題,得從本次訴訟的源頭說起。
2019年2月14日情人節,以爭取婚姻平權為目的的一般社團法人「Marriage For All Japan(MFAJ)」在札幌、東京、名古屋、大阪4處地方法院,同時對政府發起國賠訴訟,後來在同年9月又於福岡提出相同訴訟。訴訟以登記同性婚姻遭拒的多對同性伴侶為原告,主張不承認同性婚姻的現行民法規定違反憲法,是立法機構怠惰不作為的結果,使得同性伴侶未能獲得應有的婚姻權利而蒙受精神苦痛,要求政府按照《國家賠償法》對被告予以國賠。換句話說,此次的同婚訴訟,形式上其實是國賠訴訟。
但其實原告方並不是真的想要獲得國賠,之所以採取國賠訴訟的形式,是因為日本的法院無法在沒有具體爭訟對象的情況下,單就抽象問題(例如:民法規定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判斷。原告真正的目的不在獲取金錢,而在讓法院作出「現行民法規定違憲」的判決;而法院為了判斷本案是否符合國賠標準,的確需要附帶作出合憲與否的判斷。
前文提到,本次札幌地院的判決中,其實原告方是敗訴的,也就是說,原告主張的國賠請求遭到駁回,訴訟費用也由原告負擔。然而原告的目的本就不在獲取國賠,促使法院作出合憲性審查才是真正目的。閱讀長達47頁的判決書,主文部分雖然駁回原告主張,但在其後的「事實及理由」部分卻明確提到,現行民法規定不保障同性婚姻,乃是違反日本憲法第14條第1項「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這才是大家歡天喜地的真正原因。
歷史性的違憲判決:三個爭訟點
然而,原告主張的違憲點,在此次判決裡也並未完全受到接納。在原告的主張中,現行民法規定不僅違反憲法第14條第1項的平等原則,也違反第13條「幸福追求權」及第24條有關婚姻規定的部分。在此引用日本國駐華大使館的翻譯,節錄相關憲法條文,以便解說。
第13條
全體國民都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對於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國政上都必須受到最大的尊重。第14條第1項
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註:這邊的翻譯有些瑕疵,日文裡的「差別」其實就是中文裡的「歧視」)第24條
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
這邊需要特別解說的是第24條,這也是日本在處理同婚議題時,於憲法上的最大阻礙。「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按字面很容易誤解為憲法禁止同性婚姻(都說了「兩性」嘛),反同婚的保守派也最常引用這條來打挺同派。但針對這條條文,必須回到憲法制定時的脈絡進行理解。
現行日本憲法制定於戰後1946年,隔年施行。戰前,日本舊民法對家庭與婚姻的相關規定乃制定於明治時代(1890年代),採取傳統家庭觀念,大抵與中華圈所熟悉的那套很像:以男性為戶長,男尊女卑,夫唱婦隨,婚姻大事,父母之命。這樣的傳統當然不符合戰後憲法的平等觀念,因此戰後憲法施行之後,民法也隨之修正,是為現行民法。憲法第24條正是為了否定過往落後的傳統觀念,才將「婚姻自主(而非父母之命)」、「夫婦平權(而非夫唱婦隨)」寫進了憲法裡。換句話說,憲法第24條的重點並不在「兩性」,而在「自願結合」、「夫婦平權」上,這也就是當時對「婚姻自由」的想像。引用憲法第24條來反對同婚,純粹是不懂歷史的無知之舉:1940年代根本還沒有人會想到同性婚姻這回事,又怎麼可能在憲法裡「禁止」同婚?原告之所以主張現行民法規定違反憲法第24條,正是瞄準「婚姻自由」這點。
然而,憲法第24條裡有「兩性(=男女)」兩字乃無可爭辯之事實;憲法制定之初未考慮到同性婚姻的需求,這點也毋庸置疑。被告(日本政府)的主張正在於此:既然憲法並未「設想」同性婚姻,那麼民法不保障同性婚姻,自然沒有違憲之虞。
札幌地院在這部分接納了被告的主張,憲法的確未考慮到同性婚姻的情形,憲法裡提到的「婚姻」指的都是異性婚姻。最後判決,現行民法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13條與第24條;至於第14條第1項,判決書承認現行民法規定在婚姻部分對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確實有不同待遇(被告則是主張,同性戀者也可以和異性結婚,因此不存在不同待遇,這個主張未被接納),並仔細討論這樣的不同待遇是否合理(若合理則不是歧視),最後判斷此種不同待遇不合理,乃是歧視,因此違反第14條第1項的平等原則。
至於國賠的部分,法院認為社會對同性婚姻的接受程度提高是近年的事,儘管現行民法規定確實違憲,國會卻不見得能立即認知到違憲事實,因此不能算作「立法不作為」,無法適用國賠,而判原告敗訴。
札幌地院判決的意義
雖然原告的許多主張都未被接受,但此次的札幌地院判決仍有著相當的意義。首先,雖然只是沒有強制立法效力的地院判決,司法體系判斷「不承認同性婚姻=違憲」仍是史上頭一遭,可以期待這個判決結果對其他地區正在進行的訴訟產生正面影響,甚至成為助力,推動立法進行。其次,判決書中駁回被告「婚姻制度的主要目的乃為生兒育女,因此不承認同性婚姻乃合理規範」的主張,指出「不論是否有意願、能力生育子女,都應該有權受到婚姻制度的保障,因此同性戀者也該受到保障」,並言明現行民法規定乃是「歧視」。第三,判決書也駁回被告「同性戀者也能與異性結婚」云云主張,言明「即使同性戀者與異性結婚,這樣的婚姻多不具備婚姻本質(=以永久精神與肉體結合為目的,誠摯維持共同生活)」。這些字句在判決書中寫明,本身便具有重大意義。
除此之外,判決書中還有許多值得一提的文句。判決書援引國際社會同婚合法的案例(台灣也受到援引),並參照國內對同婚的接受程度,明確指出「性取向之差別待遇應該消除,此種國民意識已經高漲,今後應也會持續提高」,這與日本執政黨自民黨多次以「目前同婚未有社會共識、未能取得國民理解」為由推諉而遲遲不立法,形成鮮明對比。同時,判決書也提到,仍有許多國民(特別是60歲以上的高齡人口)不支持同性婚姻立法,但這是因為同性戀過去被視為精神疾病的緣故,國會立法時固然須考慮大眾意見,但考慮此類反對意見時「必須有限度」,講白話就是不應該過於重視。
判決書中最令同性戀當事者動容的,應該是以下這段話:
「有鑑於同性戀者僅佔我國人口極少數,有9成以上人口都是異性戀者,若是同性戀伴侶得不到壓倒性多數的異性戀者的理解或包容,就完全無法享受婚姻帶來的法律效果這種重要的法律利益,就算以法律保障同性戀伴侶的確可能會為我國傳統家庭觀帶來些許變化,仍不得不說,與異性戀者相比,對於並非按自己的意志選擇成為同性戀的同性戀者,(法律)仍太過缺乏保障。」
由判決書可知,札幌地院對於原告的主張可說是相當真誠地傾聽,判決雖然言詞謹慎、顧慮甚多,仍誠摯地承認了社會與法律確有不公、缺乏保障,這便是這個判決值得肯定之處。
今後的發展:日本何時同婚?
本次札幌地院之所以能做出如此值得肯定的判決,原告及辯護律師團固然功不可沒,也是世界潮流大勢所趨,但仍有幾個可以一提的可能因素。
其一,做出本次判決的是地方法院。一般而言,地方法院層級較低,法官可能相對年輕,做出進步判決的可能性便大;反之,到了高等法院,法官相對資深,可能也就趨於守舊。
其二,本次法院位於北海道。北海道遠離日本權力中心(京都與東京),歷史上曾被稱為「蝦夷地」受到輕蔑,加上傳統上為少數民族愛奴人居住之地,對鼓吹單一民族神話的當今政權自然採取較為反抗的態度。當今日本保守派當道,愈靠近權力核心愈容易受到其政治影響,北海道天高皇帝遠,有利於做出進步判決(這與連同性伴侶登記制度都不願通過的山口縣形成鮮明對比,山口縣是明治維新功臣長州藩所在地,也是至今出現最多位首相的縣,可說是保守派大本營)。事實上,北海道知事(「知事」相當於台灣的縣市長)鈴木直道並非自民黨籍,而是無黨籍人士,且年僅40歲,為所有都道府縣知事中年紀最輕者,新冠疫情肆虐之時,以自民黨為首的中央政府一陣慌亂、無能無策,北海道知事的應對方式卻頗受好評。
其三,本次審判長武部知子是女性。眾所周知,日本性別不平等問題嚴重,女性的政經社會地位嚴重落後男性,這在法律界尤其明顯,當今最高法院法官15人中,女性僅有2人,過去最多也只有3人,因此常可見性別盲判決。作為一個女性,不難想像武部審判長在其法曹生涯中也有過不少辛苦遭遇,或許正是因為如此,才使其更能夠真誠傾聽少數者的聲音。
前文提到,本次札幌地院的判決中,原告在形式上敗訴,但這其實對原告反而有個好處:由於被告(政府)在形式上是勝訴的,因此沒有上訴權,若原告也不進行上訴,那麼此次判決便成定局。
但據筆者聽聞的消息,儘管此次訴訟「實質」勝訴,原告似乎仍打算上訴。原因如前所述,地方法院的判決對立法沒有實質影響力,必須持續上訴至最高法院並使其作出違憲判決,方能成婚姻平權之大功;同時,原告也希望藉由持續上訴來獲取社會關注,引發輿論推動國會立法。
所以,到底日本什麼時候才能同婚?包括原告律師團在內,這問題恐怕誰也回答不了。儘管札幌地院訴訟實質勝訴,其它各地訴訟卻不見得會做出相同判決;上訴至高等法院,也可能推翻地院的違憲判斷。今後路途依舊險阻,任何一處出現不利判決,都可能引發保守輿論反撲;即便一路順利,到同婚實際實現,恐怕也得耗上三五年。
不過倒也不必過於悲觀,日本同婚無疑已出現第一道曙光,這道光芒來自極北之地北海道。且讓我們持續關注並等待東京、名古屋、大阪、福岡等4處地院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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